1.入侵报警系统的验收流程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和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详细条款请查询相关文件资料)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 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行业标准 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行业标准 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 (1)工程验收内容 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合格性指标、检测方法、检测设备、检测报告、不合格项处理,其中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结果列表,不合格项处理包括系统基本合格应明确整改内容和措施。将整改结果作为系统检测报告附件,在系统验收时一并提交。系统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根据不合格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 (2)检测机构 检测须由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完成后由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 (3)验收 建设方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交由建设方组织的有关专家、检测机构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组进行。 a)验收大纲 验收前,应编制验收大纲,验收大纲由测评机构或验收组提出。 b)验收条件 系统检测报告。 系统运行报告。 (4)文档 在对系统验收时应出具以下技术文档: a) 招标文件; b) 投标文件; c) 合同书; d) 系统工程设计文件; e)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f) 材料设备接收单及合格证及关键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g) 工程变更说明文件; h) 隐蔽工程记录(需监理签字); i) 竣工图纸(蓝图); j) 阶段验收报告; k) 测试报告; l) 随机资料(文种不变); m) 系统操作手册; n) 用户使用报告; o)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系统的许可证; p) 需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合格证明。 上述文档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减,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应做到内容齐全,数量准确无误,文字表达条理清楚,外观整洁,图表清晰,不应有相互矛盾、彼此脱节和错误遗漏等现象。 (5)验收程序 由承建方向建设方提交验收申请;若具备验收条件,建设方组织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测试。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向建设方提交测试报告和验收报告。 (6)验收结论 由测评机构或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做出验收结论,在各项均合格的情况下验收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应限期做出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入侵报警系统的工程验收 (1)检测内容 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 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 3)探测器灵敏度检测; 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布防、撤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 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等功能; 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警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监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 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 9)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 10)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表3.4.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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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1-12-6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