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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装电梯本是利民之举,一二层不签字,电梯安不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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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9-26 08:05: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个案子是一个《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及相邻关系问题,这种情况可以考虑走法律程序。
题中这种情况下,想要不破坏邻居关系,而成功加装电梯是几乎不可能的。老旧住宅增装电梯,在物权法上是没有障碍的,主要障碍在于当地政策和业主们的合作。所以,一般先要看当地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业主增装电梯的文件。如果有相关政策、文件,业主们就可以考虑启动这个项目。
从《物权法》上看,老旧建筑增装电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问题。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双2/3。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出台以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规定,在业主表决要求上有所改变。《物权法》的最低要求是双 2/3;民法典的最低要求是双 2/3*3/4=双1/2。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题中问题是不准确的,这种情况下加装电梯并不需要所有业主都同意,绝大部分户同意,很可能已经符合了《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要求。
评论有人提到,加装电梯属于新建,不适用上述规定。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涉及到对改建和新建的概念的理解,以及电梯与楼梯、楼房的关系问题。如果电梯是在楼梯的基础上修建而来,那么毫无疑问就是改建。另外,从电梯与楼房的关系来说,个人认为可以将楼房加装电梯,视为对楼房的改建。
如果1楼业主实在无法协商,那么其余业主可以置之不理,直接启动项目(报批、建设等)。待1楼业主实施阻碍、破坏工程时,予以报案或者起诉处理。法院会支持其余业主的要求,责令1楼业主不得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破坏、阻碍。
至于为啥要等到1楼业主阻碍电梯工程时才起诉,原因是在此之前,1楼业主不同意,是他的权利,没有对其他业主的权利造成损害。在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启动工程并正式实施后,1楼业主阻碍,这时候才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犯。
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这些业主开建的电梯工程,必须经过合法审批。如果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理论上任何公民都有权阻止。因为这种工程本质上来说属于违建。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加装电梯可能会对1楼采光、通风、日照等造成的影响,这是一个相邻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既往的判例中法院认为,加装电梯虽然会对相邻权利人的采光、通风、日照等权益造成影响,但其他业主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满足了多数业主的通行需要,利大于弊。
换句话说,法院基于多数业主利益考虑,牺牲了个别业主的利益。因为《物权法》和《民法典》都规定,业主应当为邻居通行提供必要便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已有楼梯的情况下,加建电梯是必要的吗?这个问题确实容易引起分歧。不过如有政府部门的合法审批,个人认为相当于已经经过了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审查,可以认为电梯改建是必要的。
当然,如果加装电梯已经造成相邻权利人严重不便,已经超出必要的程度,这时候涉及到补偿的问题。加装电梯如果对一楼采光、照明等影响不大,一楼更加无权擅自阻止。
这里说个题外话,个别退休老人确实是阻碍法院执行的一大难题。个别老人仗着自己年老多病,法院不敢硬刚,所以跟法院叫板。但是我也见过硬核法官,拨打好120救护车后硬刚年老老赖的。
综上,题主需要做的是征集符合《物权法》或《民法典》(生效后)规定的业主的同意,然后报请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拿到批文后就可以开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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