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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应根据发展的可能,各级配电屏(柜、箱)适当预留备用回路。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涉笔之间的低压配电极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一级、二级低压配电屏的备用回路宜不低于总回路的25%。
②2009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也有同样的表述
5.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原则
1 电源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负荷容量及业主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采用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成熟的先进设备。
2 系统接线应简单、操作安全、方便维修,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技术一般不宜超过三级。
3 应根据发展的可能性,各级低压配电屏(柜、箱)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在没有明确的预留要求时,备用回路数宜按总回路数的25%考虑
一言蔽之,配电屏(柜、箱)备用回路一般按总出线回路的25%来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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