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们先来解读《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关于“应急电源”、“备用电源”的术语
从术语中可得知,应急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区别在于是否影响安全,是由负荷性质来决定的。如某负荷不涉及影响到以上术语中指出的安全问题,那么即使该负荷是一级负荷,也不需要由应急电源供电,其可由备用电源作为第二个电源。
同时规范也以强条的形式指出了:
第3.0.3条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3.0.9条规定,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再来看对于“自备电源”的理解
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第4.0.1条提及的“自备电源”也不难理解。
自备电源可以作为应急电源,亦可以作为备用电源,区别在于自备电源用于供电给何种性质的负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