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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来,这意味着信托产品的第三方代销,从原先的“机构合作”变成“个人合作”,且部分第三方机构对此“睁一眼闭一眼”,因为这有助于他们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选择,留住高净值客户。
但是,这种做法也时常出现“第三方机构人员夸大产品收益率”等销售误导行为,令信托公司叫苦不迭。
这位信托公司人士直言,对此他们在信托产品投资合同签订环节增加了“双录”,确保高净值客户能充分了解信托产品的风险特征。
在他看来,转介绍模式在信托产品销售的比重相对较低,目前信托公司正在考虑引入另一种模式。即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或券商子公司先发起FOF产品向高净值投资者募资,再投向相关信托产品,帮助信托公司完成产品销售任务。
“毕竟,相关部门对FOF产品的嵌套要求相对宽松,给这种操作带来一定的便利性。”前述信托公司财富管理部主管认为。但是,就投资成本而言,FOF投资模式的管理费与利润分成所带来的“产品代销费用”相当高,令他们不愿涉足。
这位信托公司财富管理部主管坦言,随着金融监管趋严,信托公司最好的解决方案,仍是自建销售团队。尽管这将是一个漫长且艰辛的过程,但对信托公司加强主动管理能力与加快业务转型步伐而言,这是必须啃下的“硬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