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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事故包括触电事故、漏电事故以及设备事故。
触电事故的防范
为防止触电事故发生,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有:
使人体不能触及或接近带电体。
设置保护接地装置。
在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供电系统漏电造成人身触电和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
采用较低的电压等级。对那些人身经常触及的电气设备(如照明、信号、监控、通信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除加强手柄的绝缘外,还必须采用较低等级。例如,手持式煤电钻和照明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矿井监控设备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4V。
维修电气装置时要使用保安工具。如,绝缘夹钳、绝缘手套、绝缘套鞋等。
漏电事故的防范
避免电缆、电气设备浸泡在水中,防止电缆受挤压、碰撞、过度弯曲、划伤、刺伤等机械损伤。
导线连接要牢固,无毛刺,防松脱。
维修电气设备时要按规程操作,严禁将工具和材料等导体遗留在电气设备中。
不在电气设备中增加额外部件,若必须设置时,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设置保护接地装置。
对电网对地电容电流进行补偿。
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电气设备事故的防范
矿用电气设备分为两大类: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一种煤矿井下用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它只能用于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其标志为“KY”。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分为Ⅰ类和Ⅱ类,其中Ⅰ类为煤矿井下用电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和组别连同防爆设备的总标志“EX”一起,构成防爆标志。在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均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类型有:
隔爆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2—2000,标志为"d"。
增安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3—2000,标志为"e "。
本安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4—2000,标志为"i"(ia,ib)。
正压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5—2000,标志为"p "。
充油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6—2000,标志为"o "。
充砂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7—2000,标志为"q "。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8———2000,标志为"n "。
浇封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9—2000,标志为"m "。
气密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10—2000,标志为"h "。
预防电气设备事故的关键是,选用、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要严格遵照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及停送电作业的注意事项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及停送电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做到安全用电。
⑴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在特殊情况下,采区电钳工可对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者,不受此限。
⑵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采用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电制度;严禁有约时停、送电现象发生;断开了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锁住,并在操作手把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⑶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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